監察院糾正交通部觀光局、金門縣政府暨所屬金湖鎮公所,因金門溪邊海水浴場設施淪違章建築。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監察院糾正交通部觀光局、金門縣政府暨所屬金湖鎮公所,因金門溪邊海水浴場設施淪違章建築。
新聞摘要
  • 監察院糾正交通部觀光局、金門縣政府暨所屬金湖鎮公所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金門縣金湖鎮公所辦理溪邊海水浴場設施興建及委外經營,及交通部觀光局辦理本案補助審查事宜,涉有相關違失,監察院2013年7月9日由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審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糾正交通部觀光局、金門縣政府暨所屬金湖鎮公所。
 
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缺失如下:
一、金湖鎮公所未完成土地撥用程序便辦理本案規劃設計及工程採購案,又未詳實審查,導致未發現廠商將建築物部分設施設計於都市計畫道路上,且未依法取得建造執照就先行辦理工程招標並完工,也未於變更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期間及時提出變更都市計畫道路的建議,致部分建築物成為違章建築,無法取得合法使用執照,核有重大違失。

二、金湖鎮公所已知部分建築物為違章建築,未能取得使用執照合法使用,仍辦理委外經營,並於招標文件明載經營管理者得經營餐飲服務,致廠商無法依計畫經營餐飲服務而停止營業,經仲裁減收租金,委外期間僅收取原預期租金收益的25%,且因提前解約導致餐廳、售票管理室、更衣室及廁所等設施均閒置至今,確有疏失。

三、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該案工程前置作業,負責補助案預算書圖等審查,該局卻請金湖鎮公所依其審查意見修正後逕行辦理發包,且發包後知悉該項問題,又未查明詳情妥善處理,便全數撥付補助款550萬元,最後因建築物完工後無法補辦建造執照及取得使用執照,淪為違章建築,無法發揮預期投資效益,顯有未洽。

四、金門縣政府自2011年接管溪邊海水浴場迄今,未針對建築物位於都市計畫道路、未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等問題積極研謀改善,核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