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察院糾正交通部觀光局、金門縣政府暨所屬金湖鎮公所
二、金湖鎮公所已知部分建築物為違章建築,未能取得使用執照合法使用,仍辦理委外經營,並於招標文件明載經營管理者得經營餐飲服務,致廠商無法依計畫經營餐飲服務而停止營業,經仲裁減收租金,委外期間僅收取原預期租金收益的25%,且因提前解約導致餐廳、售票管理室、更衣室及廁所等設施均閒置至今,確有疏失。
三、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該案工程前置作業,負責補助案預算書圖等審查,該局卻請金湖鎮公所依其審查意見修正後逕行辦理發包,且發包後知悉該項問題,又未查明詳情妥善處理,便全數撥付補助款550萬元,最後因建築物完工後無法補辦建造執照及取得使用執照,淪為違章建築,無法發揮預期投資效益,顯有未洽。
四、金門縣政府自2011年接管溪邊海水浴場迄今,未針對建築物位於都市計畫道路、未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等問題積極研謀改善,核有怠失。